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给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培养方案制定
第二条 培养方案是研究生培养的主要依据,主要针对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根据国家教育部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三条 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培养目标、学习年限、研究方向、课程设置、科学研究、培养方式和管理等。各学科专业还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教学、专业实践及学术活动要求。培养方案可按照《徐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有关要求并结合学科实际制定。
第三章 教学计划确定
第四条 研究生入学一周内,导师或各专业指导小组应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中课程设置要求并结合研究生具体情况,拟定研究生的选课计划并交至所在学院的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存档。
第五条 研究生院负责开设教学计划规定的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各学院应结合本单位学科专业具体情况开设面向全校研究生的特色课程。研究生导师应根据本专业研究生的特点和各自研究项目开设学科专业课和专业外语课等。
第四章 个人培养计划拟定
第六条 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是实施研究生培养的依据和检查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条件,也是审核研究生毕业及授予学位的客观标准。
第七条 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应由导师或导师指导小组根据本学科的培养方案要求,结合每个研究生的具体情况专门制定。
第八条 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主要包括:确定研究方向、选修课程、课外学习计划、论文工作安排、教学和专业实践、撰写与发表论文的计划等内容。
第九条 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应在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一个月内完成,未按期上报培养计划者,视为自动放弃培养,学校将对其终止培养;第一学期内不制定培养计划者,以自动退学论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注册资格。
第十条 研究生在整个培养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培养计划。其所在学院应定期检查培养计划的落实情况;未经学院领导签字的培养计划将被视为无效;未完成研究生培养计划者不得申请学位。
第五章 学制及时间安排
第十一条 我校研究生学制为三年。课程学习时间为半年(一个学期),科研训练、撰写论文、教学、专业实践和论文答辩等时间为两年半。
第十二条 临床、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学主要安排在暑假期间进行,采取集中授课、网络教学、专题讲座等相结合的上课方式,选课研究生须在毕业前修完全部规定课程。
第六章 学位课程设置及要求
第十三条 课程设置
1.研究生的课程分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三部分。
2.公共必修课是所有专业的研究生必须选修的学位课程,选修课是供所有专业研究生选修的非学位课程,专业必修课是本专业的研究生所必修的学位课程,包括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一般4-6门。
3.公共必修课、选修课、专业基础课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开设。专业课由学科和学院安排开设。
第十四条 学习要求
1.为研究生开设的课程,在内容和水平上应与大学本科课程有明显的区别,在硕士、博士学位间体现明显的层级结构,应能反应出本学科和专业国内外的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术。
2.按照拓宽知识面的要求,研究生的专业必修课要在一级或二级学科范围内开设。内科学和外科学的专业课程可以在三级学科范围内开设,但必须兼顾二级学科知识面的广度,同一个二级学科的研究生应学习相同的专业必修课。学习方式和方法由导师、学科和学院确定,需列出课程计划,同时报研究生院备案。
3.除研究生院统一安排开设的课程外,其余课程只下达教学任务,不统一安排课程表。这类课程开课时间、上课方式及所用教材等均由学科和学院安排。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课前应填写《教学进度表》。教学方式、方法体现以问题为导向,以学生为中心,讲授与自学相结合,专题讲座与课外辅导相结合等。在下达教学任务的学期内组织考试,并及时将考试成绩报研究生院。
4.研究生各门课程均实行学分制。根据课程要求确定学分,一般16或18学时为1学分。考试采用百分制,必修课≥70分计算学分,选修课≥60分计算学分,或考查合格即可获得相应的学分。各学科对所修的各门课程的学分要求应在教学计划中列出。
5.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者,按《徐州医科大学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规定》执行。
6.为夯实基础知识并适当拓宽知识体系,经导师同意,硕士研究生可选修大学本科课程,博士研究生可选修大学本科或硕士研究生课程,但这类课程的学分以实际学分的1/3计算且总共不得超过4学分。以同等学力考入的研究生,需补修大学本科主干课程时不计学分。
7.教学计划内的课程在学习开始前如能通过课程考试者,可以申请免修该门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免修课程应由本人申请、导师同意、所在学院批准、报研究生院审批后,直接参加对该门课程的考试(开课前通知该门课的任课教师),达到教学大纲标准要求的成绩予以承认。研究生免修某一课程后,不得参加该课的旁听;考试不及格者不能取得学分,但允许重修。
第七章 教学和专业实践
第十五条 研究生参加教学和专业实践是培养和提高其专业水平的重要环节,研究生进入科室后,应根据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安排一定的教学工作和专业实践。
第八章 考试和成绩管理
第十六条 所有学位课程必须在第二学年末结束(临床、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除外)。考试可采取笔试、口试或读书报告形式进行,可以闭卷或开卷。其具体要求按照《徐州医科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专业外语和学科专业课考试应由三人以上组成的考试小组共同命题及阅卷评分,成绩登记表由学位点负责人签字后,由所在学院汇总,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八条 研究生学位课程成绩由研究生院统一管理,并负责出具成绩证明。
第九章 考核
第十九条 各学院、学科(研究所、研究室)及研究生导师要密切配合,加强对研究生的考核和管理,使之德、智、体全面发展;做好日常考核、中期考核及毕业考核。对临床、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关学院还要加强对学生临床理论及临床技能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章 毕业与学位授予
第二十条 研究生须达到培养目标的全部要求,并通过论文答辩,方可毕业。凡符合《徐州医科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后,可被授予学位。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