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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医科大学临床、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分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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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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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我校临床、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教研〔2014〕2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学位〔2015〕9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分流实施细则。

一、在规定培养年限内未获得《医师资格证书》

在第二学年内未获得《医师资格证书》,分为两部分分流:

1.在本学科专业转学位类型为学术学位,必须完成本学科专业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课程学习和论文答辩,才能进行学位申请;在规定培养年限内未完成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要求者,适当延长培养年限,但最长培养年限不应超过五年。

2.继续按照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培养,第三学年内获得《医师资格证书》且达到其他培养要求者,可进行毕业申请和学位申请。在第三学年内未获得《医师资格证书》者,延期培养一年,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且达到其他培养要求者,可进行毕业申请和学位申请;延期培养一年后,仍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者,给予退学处理。

二、在规定培养年限内未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

第六学期,未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过程考核(出科考核、临床实践技能考核、毕业考核任一项),不能参加当年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试,分流去向为:

1.在本学科专业转学位类型为学术学位,适当延长培养年限,但最长培养年限不应超过五年,且必须完成本学科专业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课程学习和论文答辩,才能进行学位申请;未完成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要求者,给予退学处理。

2.继续按照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培养,延期培养一年,完成临床实践培训内容及达到相关考核要求者,可申请参加当年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试;延期培养一年仍未达到要求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六学期,未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其他培养环节达到要求者,可进行毕业申请和论文答辩,不予学位申请。毕业后三年内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可回我校申请硕士专业学位;毕业后三年内未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三、其他情况处理办法

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按照临床、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培养者,在本学科专业转学位类型为学术学位,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培养年限,但最长培养年限不应超过五年,并按照本学科专业学术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完成课程学习和论文答辩;不转学位类型者,给予退学处理。

在规定培养年限内未完成学位课程学习或毕业当年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以及其他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参照《徐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徐州医科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四、分流相关事宜

1.分流实施程序

(1)由学科专业根据研究生的实际情况提出分流实施方案,报至所在学院,经学院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2)转学位类型为学术学位的研究生,必须变更导师为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由所属学科专业具体负责变更事宜,并将变更情况报至所在学院,经学院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审批;继续按照专业学位进行培养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不需变更,继续跟随原导师进行培养。

2.延期培养研究生的管理

(1)研究生指导教师应根据《徐州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基本要求》对延期培养的研究生进行培养,研究生所在学科专业协助所属学院(或培养基地)对延期培养的研究生实施管理,研究生院进行统筹管理。

(2)延期培养的研究生,延期期间的经费自理。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徐州医科大学临床、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