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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带教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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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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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医大研字〔2020〕4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导师管理,明确导师岗位职责,提高导师指导水平,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博导带教资格审核及认定

第一条申请带教博士研究生,除具有我校博导资格外,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年龄≤60周岁(少数特殊情况由相关学位点申请,报研究生院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方可带教);

(二)能坚持日常科研、教学工作,并认真履行博导职责,确保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上一年度所带教研究生无论文盲审不合格现象。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出现“不合格”评议结果的,按照《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暂行处理办法》(徐医大办〔2018〕8号)执行;

(三)原则上应具有辅助带教博士研究生的经历,且有能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研究生的学术团队;

(四)主持在研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科研基金项目不少于1项,个人当年纵向科研经费不少于30万元;

(五)原则上应有“徐州医科大学”(含“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徐州医科大学**临床学院”)为知识产权单位的论文成果,且近3年来以通讯作者发表SCI学术论文不少于3篇:其中至少1篇为独立通讯作者、影响因子≥5.0的二区以上(含)SCI期刊论文;或者至少1篇为共同通讯作者、影响因子≥10.0的SCI期刊论文。新建研究生培养基地的师资,以及近两年学校引进的师资,对其论文成果中的知识产权所属单位不做明确要求。

第二条在每年编制招生计划之前,由研究生院组织对当年的博导带教资格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认,且公示无异议后,审核通过者可参加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排序。

第三条根据当年我校可供分配的博士研究生招生名额,依据当年具有博士招生资格导师的课题数量、研究经费和论文影响力,按照下列顺序对博导带教资格进行排序。排序在前者,优先拥有当年博士研究生带教资格:

(一)根据主持在研国家级课题数量、科研经费依次排序:在研国家级课题数量多者排名在前;数量相同者,在研经费多者排名在前;

(二)如上一条排序相同,则根据近3年发表的SCI论文分区、单篇最高影响因子、总影响因子依次排序。

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带教资格排序,应在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确认。

第二章 硕导带教资格审核及认定

第五条申请带教硕士研究生,除具有我校硕导资格外,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年龄≤57周岁(少数特殊情况由相关学位点申请,报研究生院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方可带教);

(二)能够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上一年度所带教研究生无论文盲审不合格现象;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出现“不合格”评议结果的,按照《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暂行处理办法》(徐医大办〔2018〕8号)执行;

(三)原则上应具有辅助带教研究生的经历,能承担研究生教学任务,讲授本专业必修课程或与本专业相关的基础课程或选修课程,无教学及人才培养等方面的责任事故;

(四)无学术不端行为。

(五)学术型硕导除满足以上条件外,应同时满足以下学术条件:

1.主持在研市、厅级以上(含)科研项目至少1项;

2.近3年,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与研究方向密切相关的学术论著至少3篇;拥有1篇被SCI(EI)收录论文;至少获得1项国家发明专利(排名第一);主编过1部学术专著;

3.论文及科研成果,应以“徐州医科大学”(含“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徐州医科大学**临床学院”)为知识产权单位。新建研究生培养基地的师资,以及近两年学校引进的师资,对其论文成果中的知识产权所属单位不做明确要求。

(六)带教临床、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指导教师,其所在医院须为三级甲等医院(或具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资格)。

第六条每年编制招生计划前,由研究生院组织各二级培养单位对硕导招生资格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经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确认,审核通过者方可申请参加当年招生。

第三章 破格带教

第七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破格遴选的导师,获得带教资格时,属于破格带教。

第八条当年的导师遴选及带教资格审核结束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提名,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先给予其破格带教资格。待次年导师遴选时,再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补充审批。

第九条获得破格带教的导师,需接受由学科安排的有带教经验的专家作为导师组成员(二导),共同指导研究生培养,并接受二导对带教过程的辅助指导,直至首届研究生顺利毕业。

第十条获破格带教的学术型硕导,首届研究生须发表三区以上SCI论文,否则暂停招生,直至其研究生发表符合要求的论文,或本人按规定遴选条件重新申报学术型硕导资格。

第四章 研究生名额分配

第十一条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实行研究生与导师间的双向选择,名额分配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具有带教资格的博导,每年招生计划一般不超过1名;

(二)具有带教资格的学术型硕导,每年招生计划一般不超过3名;

(三)具有带教资格的专业型硕导,每年招生计划一般不超过3名。

第十二条当年的招生专项计划要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博士研究生带教名额的分配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实施和审核。

第十四条硕士研究生带教名额的分配由学科负责、二级培养单位审核、研究生院统筹管理。学科对研究生培养经费充足的导师应优先保障。对近3年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的导师、获得省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导师给予适当倾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在导师带教资格审核过程中,若发现当事人有学术不端行为,立即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带教资格。如在材料审核通过后被举报有造假行为,一经查实,立即撤销当事人的导师及招生资格,并按学术不端行为从严处理,已经招收的研究生转给本学科其他导师带教。

第十六条导师带教审核不严或不按时上报导师带教结果的二级培养单位,下年的招生计划将给予一定程度的核减。

第十七条本办法经党委常委会研究批准,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